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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4-07 13:09  | 作者: 所长  | 来源: 福州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官网了解到,《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激励与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办法》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指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办法》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单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码头、车站、公园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运营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建筑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等。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

激励与促进措施方面,《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辖区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生态补偿费。

鼓励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设置可回收物的分类回收设施。鼓励物业服务区域、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公开聘请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福州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志愿者等。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应及时将监督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将面临罚款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集、运输企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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